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作者: 闽教高[2012]21号文件  2012-03-15

各本科高校、独立学院: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见附件1)和《福建省“十二五”教育发展专项规划》(闽政〔2011〕47号)精神,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目标

  通过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促进高等学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增强高校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培养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创新人才。

  二、计划内容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三、计划申报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分为国家、省、校三级。

  (一)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1.项目推荐。省属高校由省教育厅负责推荐参加。各校可按自愿申报原则,按照每年省重点建设高校每校不超过30个、一般本科院校每校不超过20个、独立学院每校不超过10个制定工作方案,报省教育厅汇总后,省教育厅正式行文将推荐学校名单及学校工作方案一并报送教育部。教育部将组织专家论证确定我省参加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高校名单。

  2.项目经费。省属本科院校参加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由省级财政参照中央财政经费支持标准予以支持。各参与学校应保证每个项目有不低于1:1的经费配套。

  3.项目的实施与管理按《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1.项目立项。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面向全省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有关高校直接参加。

  2.项目名额。2012年共资助1000个左右计划项目,采取等额推荐方式申报,其中:9所重点建设高校每校推荐名额不超过50个(其中至少含1个创业实践项目)、一般本科院校(含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不含成人本科高校)不超过30个、独立学院不超过20个。2013年及以后各年的实际项目数额,将根据上一年的年度评价决定。鼓励各参与高校利用自主科研经费或其它自筹经费,增加立项项目。

  3.项目经费。全省本科院校参加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由省级财政按照平均一个项目0.5万元的资助数额,予以经费支持。各参与高校应按照平均每个项目不低于1:1的比例,自筹经费配套。各高校可根据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适当增减单个项目资助经费。

  (三)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各校可以根据本校实际情况,确定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进行重点建设,不断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

  四、计划组织实施

  1.各高校制定本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学生项目的管理办法。规范项目申请、项目实施、项目变更、项目结题等事项的管理,建立质量监控机制,对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的学生要及时终止其项目运行。

  2.各高校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下,自行组织学生项目评审,采取等额推荐方式申报,省教育厅、财政厅予以审核确认,不再参加评审。项目结束后,由学校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教育厅。验收结果中,必需材料为各项目的总结报告,补充材料为论文、设计、专利以及相关支撑材料。

  3.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面向本科生申报,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创业实践项目结束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各项事务。

  4.各高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的比例,并逐步覆盖本校的各个学科门类。9所重点建设高校,要设立一定数量的创业实践项目。

  5.各高校应制订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项目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学校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

  6.省教育厅、财政厅对各高校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进行整体评价。每年组织一次分组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度增减下一年度的项目数。

  五、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对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意义。参与高校要成立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牵头负责,由教务、科研、设备、财务、产业、学工、团委等职能部门参与的校级组织协调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纳入本科生教学管理体系。

  2.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要进入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参与计划高校教学管理部门要从课程建设、学生选课、考试、成果认定、学分认定、灵活学籍管理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要把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作为选修课程开设,同时要组织建设与创新训练有关的创新思维与创新方法等选修课程,以及与创业训练有关的项目管理、企业管理、风险投资等选修课程。

  3.要重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导师队伍建设。对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学生实行导师制。参与计划高校要制定相关的激励措施,鼓励校内教师担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导师,积极聘请企业导师指导学生创业训练和实践。

  4.重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的条件建设。参与计划高校的示范性实验教学中心、各类开放实验室和各级重点实验室要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参与计划高校的大学科技园要积极承担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任务,为参与计划的学生提供技术、场地、政策、管理等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

  5.参与计划高校要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搭建项目学生交流平台,定期开展交流活动。鼓励表现优秀的学生,支持项目学生参加校内外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学校还要定期组织项目指导教师之间的交流。

  六、时间安排

  1.申请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省属高校在2012年3月20日之前向省教育厅上报学校申报公文和工作方案。省教育厅将于2012年3月23日之前正式行文将推荐学校名单及学校工作方案一并报送教育部。

  2.通过论证参加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高校在2012年4月30前将实施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项目管理办法直接报教育部备案(同时报备省教育厅高教处),并在教育部指定网站上公布;于每年5月30日前将本校立项的国家级项目名单报教育部备案(同时报备省教育厅高教处);教育部于每年的11月召开年度工作交流会议,并组织年度评价。

  3.各高校在2012年4月30前将本校实施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项目管理办法报省教育厅备案;于每年5月20日前将本校申报省级项目公文和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汇总表(见附件3)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财政厅于每年的12月召开年度工作交流会议,并组织年度评价。

  材料请报送至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gdjyc2009@sina.com。联系人:刘会勇,联系电话:0591-87091315、87833265,87846780(传真)。

  附件:1.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

        2.福建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

        3.福建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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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